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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十不准”“十禁止”

作者:佚名    政策法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8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执法人员“十不准”“十禁止”

 

一、不准滥用职权,改变执法程序,擅自越权处理违法案件。严禁以赞助等形式代替处罚。

二、不准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改变罚款标准。严禁以罚代管。

 

三、不准故意刁难、悔辱、打骂违法当事人和服务对象。严禁不文明执法。

 

四、不准以任何借口要求违法当事人提供方便,不得以执法人员的身份借钱、借物、压价购物。严禁接受违法当事人的宴请和馈赠。

 

五、不准乱扣滥罚、任意截留、挪用、私分罚没财物和拾遗物品。严禁收取提成和保护费。

 

六、不准隐瞒包屁纵容违法行为。严禁弄虚作假,为违法人员说情。

 

七、不准以公务活动的名义接受礼金礼品,索要赞助。严禁索贿、受贿。

 

八、不准利用职权参与经商活动或为亲戚、朋友经商拉关系、搞赞助。严禁以单位和个人名义承包或参与工程项目。

 

九、不准酗酒、酒后驾车、酒后执勤、赌博和参与迷信活动。严禁着制服参加娱乐活动。

 

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推销产品。严禁参与与执法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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