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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作者:佚名    政策法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6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和以任何名义向所属单位和行政相对人摊派钱物或变相摊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二、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不准在公务时间、公务场所和下基层时打麻将及以任何形式赌博敛财。

  四、不准在公务时间饮酒,不得酒后驾车、不得擅自使用单位车辆学习开车或用公款学习驾驶。

  五、不准利用职权借、占用行政相对人或所属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

  六、不准违反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

  七、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八、不准为亲戚、朋友、熟人的违法、违纪活动提供方便,不允许包庇和袒护其违法、违纪活动或为其说情。

  九、不准截留、挪用公款,不得侵占集体财产、私分执法活动中没收的财物,不得弄虚作假、化公为私。

  十、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行贿、受贿,为个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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