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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政策法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9
南充市城管办 南充市公安局 南充市交通局
关于规范市辖城区货运小汽车管理的通告
根据南府办发 (2003)89 号文件规定,决定对市辖城区货运小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为了规范市辖城区货运小汽车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除市辖城区建设工地临时运输建材、弃土外,公安交警部门按南城管办发( 2003 ) 119 号通知要求,一律停止办理货运汽车入城证。
二、凡在市辖城区街道运行的货运小汽车(过境街道、公路除外),必须安装有市城管、运管部门核发的经营权顶灯标志,喷涂门徽,持有经营权证。否则,视为非法营运查处。
三、禁止货运小汽车从事客运业务。
四、禁止货运小汽车运输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经公安部门批准同意运输的除外)。
五、禁止货运小汽车在每天 7 : 30 至 8 : 30 , 11 : 30 至 12 : 30 , 17 : 30 至 18 : 30 三个时段进入人民南、北、中路,文化路,涪江路,模范街,北湖路,莲池路,育英路行驶。
六、没有取得市辖城区货运汽车经营权的车辆,需要进人城区(过境街道除外)运送货物的,只能在每天 23 时以后至次日 7 时以前入城。
七、市辖城区过境街道路线为:
1 、顺庆城区:马市铺路、铁欣路、铁昌路、玉带路、滨江大道;
2 、高坪城区:南新路、三松路、机场大道、建设路、青石路;
3 、嘉陵城区:滨江大道(未通车前改行耀目路、嘉南路、嘉西路)。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城管、公安交警、交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九、本通告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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