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佚名 政策法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8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容管理的通告
为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为市民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城区市容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城区一、二类街道临街建筑物外墙必须保持清洁美观,墙体破损的要按要求重新装饰,墙面不清沽的必须进行清洗。
二、临街单位和门店的经营业主必须自备停车位,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停放各类车辆,凡宾馆、饭店、商场及其他单位规划设有停车场(含地下、地面)而改作它用的,要恢复其规划设计功能,在恢复停车场功能前,所属职工及顾客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由单位和业主负责落实临时停车场,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
三、城区所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都必须停放到经规划、交警、城管部门规划的停车场点,不得沿街乱停乱放。
四、禁止在宽度 7 米以下的人行道上停放任何车辆(由市规划、城管、交警部门统一规划审定,三区政府分步组织实施),宽度在 7 米以上(含 7 米)的人行道,只能在规划的停车点内按规定停放车辆。
五、禁止擅自在城市人行道、车行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任何形式的出店经营、骑门经营、占道经营和打牌、打麻将、下象棋等活动。
六、禁止在城区一类街道占用人行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售货亭、报刊亭、电话亭、交警岗亭和公交调度亭(以下简称“五亭”)及广告、招牌等。禁止在城区二、三类街道路口 50 米以内和宽度 4 米以下人行道上设置“五亭”,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或残疾人专用通道设置“五亭”。已经设置的,产权单位必须于 9 月 10 日前搬迁至规划、城管部门指定位置。
七、城市交通标志、标线、红绿灯由交警部门规划、建设部门按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设置、随意撤除和毁坏.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交警、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