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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政策法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8
南充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管理市辖城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辖城区非机动车和高架骑式摩托车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力客货三轮车、侧三轮自行车在下列街道通行。顺庆城区:人民南路、模范街、人民中路、果城路西段、育英路、文化路、北湖路、莲池路、铁荣路、金鱼岭路、人民北路、西河中路、涪江路、丝绸路东段、西河南路。高坪区:江东路、鹤鸣大道、临溪街、鹤鸣东路、阳光大道。嘉陵城区:陈寿路、都尉路、耀目路、火花路、嘉南路。违者,营运人力客、货三轮车处罚款 500元。
二、逐年限制高架骑式摩托车在市辖城区道路通行。
从 2003年4月1日起,禁止高架骑式摩托车在下列城市道路通行。顺庆城区:人民南路、人民中路、人民北路、涪江路、模范街、文化路、北湖路东段、育英路、莲池路、果城路西段、西河中路。高坪城区:鹤鸣大道。嘉陵城区:都尉路、耀目路。
从 2004年1月1日起,高架骑式摩托车除上列禁行街道外,另增加以下禁行路段:
顺庆城区:平城街、仪凤街、大北街、青年街、小西街、柳林路、丰登路、稻香路、丝绸路东段、铁荣路。高坪城区:鹤鸣东路、鹤鸣西路、清溪街、临溪街。嘉陵城区:嘉兴路、建业路、长城路、粮丰街。
从 2005年1月1日起,市辖三城区内禁止高架骑式摩托车通行。
对乘骑高架骑式摩托车驶入禁止通行路段的,一次处罚款 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三、禁止以任何形式出租、转租、转卖、过户的人力客、货三轮车在城区内营运。违者,一律注销经营权;交警、交管部门,一律停止新购人力客、货三轮车、高架骑式摩托车上户。
四、对车容车况差、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力客、货三轮车,一律予以报废,并注销经营权。
五、凡经交警、交管部门 2003年年审有效的人力客、货三轮车,继续实行“单双号运行”规定。
六、从 2004年7月1日起,禁止营运人力客、货三轮车在市辖城区内道路通行。违者,一律收缴车辆。与此同时,采用公开竞卖经营权的方式,发展一定数量的旅游观光型人力客三轮车、货运小汽车、出租车,解决市内交通运输问题(具体办法到时另行规定)。
七、禁止板架车在城区所有街道通行,违者,一律收缴车辆。
八、禁止黑户人力客、货三轮车在城区街道行驶,违者,罚款 5000元,一律收缴车辆。
九、禁止摩托车在城区内从事载客营运,违者,罚款 10000元。
十、严禁摩托车在城区鸣号、超速、超载、沿街猛拐掉头,违者,罚款 5元并进行教育考试。
十一、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的人员必须戴摩托车头盔,违者,罚款 5元并进行教育考试。
十二、非机动车、摩托车必须在统一设置的停放点内有序停放,违者,罚款 5元并处扣证1个月。
十三、禁止 2人以上(含2人)串列型自行车在城区内街道通行。违者,一律收缴车辆。
十四、市、区执法部门的公用高架骑式摩托车,必须经市城管办审查、造册登记,交警支队核发通行证、喷涂专用颜色,方可在执勤时通过禁行街道。
十五、上述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执行。
十六、本通告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此不一致,以此通告为准。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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