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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政策法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8
南充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卫生管理,增强市民文明卫生意识,维护城市公共场所卫生,有效防止传染性疾病,保障行人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在市辖城区乱吐、乱扔、乱走、乱泼、乱堆、乱挂等不文明行为,加大落实行政处罚力度。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公共场所随意吐痰、便溺、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及其它杂物,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 20 元以上 50 元 以下罚款。
二、严禁沿街晾晒衣物和悬挂其它杂物,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处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
三、行人必须走人行道,过街必须走人行横线或人行天桥,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处 5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严禁向街面和人行道乱泼乱倒污水和杂物,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 1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 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及停车场。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下、对单位处 20000 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告由顺庆、高坪、嘉陵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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