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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案

作者:佚名    典型案例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9

宏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案

 

2005年4月18日,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南充市宏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滨江大道胜利路口修建围墙,其中开挖面积60平方米,占用道路面积400平方米。经查,该公司没有办理占道和开挖手续,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2005年6月1日,市城管执法局对此案作出了南城执B罚字[2005]10号处罚决定书;责令7日内补办占道和开挖许可证并处罚款15000元。南充市宏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办相关手续,也未自觉交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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